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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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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听涛阁,李笠借着煤气灯的光照,仔细点看着一卷书。

    此书名为《齐律》,即北边齐国的国家法典,李笠看得很认真,仿佛一个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在备考,为即将到来的司法考试做准备。

    书中记载的名词(罪名),当然是要记住的,譬如,何为“重罪十条”?

    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

    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反逆,即叛逆、谋反;大逆,即危害君父、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恶逆,即殴打、谋杀尊亲属,譬如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即违反人道的凶残杀人,譬如杀一家三口(父母子女),也就是灭门;

    不义,指部下及百姓杀死郡县官吏,或丈夫死去而妻子匿不举哀之行为;

    内乱,指的是亲属间乱那什么。

    李笠看到这里,想到一个成语: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是很常用的成语,形容一个人罪大恶极,但是李笠发现,“十恶”的说法,在这个时代还没出现。

    所以当他和人闲谈时脱口而出“十恶不赦”的时候,对方很惊讶的问:“何谓十恶?”

    他这才意识到,这个时代,没有“十恶”的说法。

    然而,等他看过去年才编撰完成的《齐律》,看到了其中的“重罪十条”,才意识到,或许,这就是“十恶”说法的起源。

    李笠仔细研究了一下《齐律》,发现比起梁国律法,以及之前历朝历代的律法,感觉“进步”许多,也更贴近现实许多。

    又听祖珽的介绍,以及一直以来收集的信息,他大概了解了《齐律》的编撰过程。

    元魏自六镇之乱后,局势动荡,后来分为东西二魏。

    高澄、高洋兄弟执掌魏国(东魏)大权期间,基于政治需求(敲打尾大不掉、骄横跋扈的武勋、以及腐败成风的官场风气),极其强调“法制”。

    高澄执政期间,以“刑罚严明”著称,高洋执政、称帝后(前期),“刑政尚新、吏皆奉法”,官场气象为之一新。

    高澄、高洋所用律法,以魏国《太和律》为主,《麟趾格》为辅。

    但是,《太和律》已经不合时宜,而《麟趾格》是随修订、随实施、随改进的临时法规,长期积累,容易造成刑法不一,各条例相互矛盾。

    于是高洋便组织有识之士,修订《齐律》。

    因为河北多有精通刑名之学的家族,且魏国一直就有重视法典编撰的风气,所以,《齐律》的“编辑组”,人才济济。

    花了十余年,直到去年,《齐律》才编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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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关注“法制建设”的李笠,弄来全套《齐律》,让“专家”进行研究,自己也抽空研读,仔细看过,认为确实是不错的法典。

    《齐律》比起同期各国法典,以及之前历代律法,有很大进步。

    首先,提出了“重罪十条”的概念,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引入刑事法律内容,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

    其次,《齐律》篇目共十二篇,共计九百四十九条,涵盖范围广,条例很细。

    十二篇,即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其中,《名例律》为总则篇目,“名例”二字,源自《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齐律》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

    《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也不太懂法学,但看了《齐律》的这个结构(《名例》总则),觉得很合理,也很顺眼。

    其三,《齐律》确定的“五刑”:死、流、徒、鞭、杖,李笠觉得很合理。

    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测罚”之刑: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

    他觉得南朝律法中,许多奇葩刑罚手段,真的该取消了,或者,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能滥用。

    与此同时,《齐律》相比他国法典,优点是“明审简要”,并不繁杂,李笠觉得,这部法典,是自魏晋以来,最好的一部法典。

    是一部“良法”,凝结了河北“法学界专家”们的多年心血。

    那么,楚国的《楚律》(暂定名)的修订,应该借鉴《齐律》,

    这没什么不好意思的,别人的优点,要学,只有这样,国家各方面才会进步。

    但是,光有“良法”还不够。

    制定一部“良法”,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

    可若做不到“有法必依”,那么,再好的“良法”,也只能是“白给”。

    以北边的齐国为例,高洋重视“法制建设”,但实际实行起来,却很惊悚:高洋根本就没有“法制精神”。

    有一件事,让李笠印象深刻:

    天保末年(五年多以前),大臣崔暹去世,高洋抚灵而哭。

    后来,某日,高洋在宫里碰见入宫的侄女乐安公主,乐安公主为崔暹儿妇,高洋便问侄女,在崔家过得如何。

    侄女说,还好,只是“阿家”(婆婆)李氏(崔暹遗孀)对她不好。

    乐安公主的抱怨,大概是基于婆媳间矛盾的常见抱怨,而高洋听了,便将李氏召入宫中,杀掉,弃尸漳水。

    这种残暴的行径,李笠知道后,觉得匪夷所思:你之前给崔暹哭灵,现在随随便便就将其遗孀给砍了,什么意思?

    而且,杀人不走司法程序,连个罪名都懒得找,说杀就杀,像是杀条流浪狗。

    连罪名都没有,为了侄女的一句抱怨,就把人砍了,说好的说好的法制呢?说好的司法程序呢?

    大齐国的法制,就这?

    就算给侄女出气,杀人什么意思?你让侄女如何与驸马相处?

    因为公主的一句话,驸马就没了母亲,母亲还被弃尸漳水,可谓死无葬身之地,杀母之仇,驸马必然把公主当做仇人。

    即便畏惧权势,驸马不敢和公主离婚,可这日子也过不下去了。

    所以,碰上这种带头违法的皇帝,法制的尊严在哪里?

    现在,齐国的《齐律》出来了,可皇帝..太上皇高湛在干什么?

    成日里花天酒地,醉生梦死,国事交给佞臣处置,朝政乌烟瘴气,光有一部良法,顶什么用?

    李笠看着手中的《齐律》,只觉遗憾:多好的一部法典,可惜了,碰上不靠谱的皇帝。

    毫无疑问,所谓的“法制”,不过是帝王的夜壶,想用就用,不想用,就扔到角落。

    所以,法制,是对百姓用的,对于官员,法制该怎么用,得看具体情况,也就是“选择性执法”。

    以梁国为例,梁武帝宽纵宗室、高门士族,所以,梁国的律法对权贵很宽松,权贵子弟当街抢劫杀人,屁事没有。

    但对于百姓,却十分苛刻,百姓稍微犯错,就极易落得全家服苦役、生不如死的下场。

    李笠放下手中书本,思索起来。

    他组织人手编制《楚律》,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有法(良法)可依,不是为了装点门面,有了一部良法,加上相对公正的司法体系,就有了新朝的法制。

    即便封建王朝时代的法制,和现代社会的法制有距离,但是,新朝的法制,就该有法制的样子。

    他若想让百姓意识到,新朝和前朝的不同,意识到新朝的“好”,那么,法制的好坏,就能让百姓有最直观的感受。

    而独立行使司法权的提刑司,表现好坏与否,就能左右人们对新朝的信心。

    所以,这种时候,就需要“大楚提刑官”们站出来,成为百姓头顶的一片片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