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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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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历史上,苛捐杂税可以说是税收繁重的一种最为直观的描述。

    而杂税这一种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严格来说与正式的税收有着很大区别的赋税范畴。

    杂税亦称“杂征”、“杂赋”。旧中国对正税以外的一切苛佃税收的总称。如清代以田赋、丁银为正税,对其他各税如盐课、茶课、榷酤、牙帖、当税、契税等,统称杂税。

    但是在秦帝国时期,应该也出现了一部分杂税的范畴:

    《事物纪原?利源调度?杂税》:“周衰之末,诸侯以强霸相尚,兵革不息,故费博而什一不足,此杂税之法所由起也。”

    但是秦帝国的杂税详细记载并不多,而在汉朝时期的杂税范畴是否沿用秦帝国,依旧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汉代的杂税比较著名的有三个,一个是贳贷税,一个是缗钱税,最后一个则是家畜税。

    贳贷税指对出贷金钱或粮食所得利息所课的税,相当后代的利息税。

    汉初,手工业和商业的迅速发展,产生了一些颇有实力的工商业者,如贩运商人、子钱家等等,财富益愈积聚于这些人手中,在以本守末,购置土地以外,放高利贷就成为当时很重要的一种行业。高利贷的规模很大,利息也很高,年息甚至100%,这不仅使一般借贷者常常无力偿还以致卖妻鬻子,甚至一些达官贵族也要求助于他们。财富过份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势必成为社会不稳定和统治不稳固的因素。

    景帝末年,开始对高利贷放贷利息加以限制,规定年息不得超过20%,同时对所获利息征收6%的收益税武帝时期颁行算缗令后,贳贷税遂并入缗钱税,课征标准改按本金计算,即按高利贷本金的6%征税后算缗废止,而贳贷税继续推行至汉末。

    贳贷税目的在于限制财富过份集中,抑制高利贷对百姓的盘剥,但通观整个汉朝,此目的并未达到。

    在汉代,商人势力很大,他们凭借冶铁煮盐,或巧取豪夺,积累了大量金钱,然后把这些钱出借,以获取很高的利息。为典型的高利贷者。

    汉代的高利贷利息很高。高利贷者有时乘天灾税苛之际,收取加倍的利息,借一百还二百。由于利息率高,剥削残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贷剥削的人,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困境。

    汉代的工商业兼高利贷者,通过苛刻的债息,获得了大量的财富,不少列侯封君,有时也不得不向他们借债。由于借债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贷者转瞬之间成了亿万富翁,如《史记》上记载的无盐氏、宁成等都属于这种人。

    汉代统治者对高利贷也作过一些限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据记载,旁光侯刘殷、陵乡侯刘新,都因“取息过律(率)”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官储规定放债利息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史无记载。

    除了限制放债利率外,官府还对高利贷的利息收入课税,这就是贳贷税。贳贷税的税率,在缗钱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缗钱令发布后,则要对其本金课以百分之六的税(二千钱一算),据此推算,缗线令前的税率不会超过百分之六。

    由于高利贷能致巨富,在汉代,一些王公贵族也参与放债取息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权,不向公家纳税。汉王朝对偷、漏税款的行为大力打击,偷、漏税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论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就因放高利贷不交税,利息又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后来遇赦才免除刑罚。

    缗钱税,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缗钱及货物所征的税。缗为丝绳,用以贯钱,一千钱一贯,缗钱税就是按贯征税。

    汉武帝时期对外用兵,军费开支很大,国家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而商人积货逐利,不佐公家之急,汉王朝乃根据“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商人的缗钱和车船临时征税。

    这种税的特点,一是为了满足国家某一暂时的需要,属于临时性征收;二是专对搬运商货的车船及商人手中的现钱课阁,虽有税率规定,但带有捐的性质;三是征收的对象是商人,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家畜税起源不可考,然武帝时已及于六畜,按口计税。

    ……

    而山泽税即对取自山泽大川财务所征收的税种,类似于目前国家征收的资源税。在古代,山泽之财富属于天子所有,因此禁止民间采伐。但是有的人民不理皇家禁令,偷偷上山伐木采铁,下海煮盐捕鱼。对此,政府不得不在“盗贼”经过的地方社卡收税。

    周后期,开始对山泽征税,设官掌管对金、玉、锡、丹青等矿产品的戒令和税赋征课。秦汉之际,凡在山林砍伐竹木,开挖矿藏;在河湖及官有园囿采摘果实、猎取鸟兽、捕捞鱼虾等,均要课征山泽税;对官有园林苑囿池泽,凡贷与百姓种植、采捕者,则征地税或租金。汉代定制这些收入归王室;但赐予诸侯或公主、勋戚作封邑的园囿,赋税则由封君征收,供充私奉养。王莽新朝实行“五均六”,对取自山泽的产品,以及工匠、商贾人等,均令各自申报,除本计利,缴十分之一的税。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山泽之财,时而允许百姓开采,政府征税,时而实行专卖;东晋时,一度出现“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此后杂税逐渐增多,原属于山泽税中的主要课税物品,如鱼、盐、茶、矿产品等,先后变成专门的税种,而山泽之赋的提法不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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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说秦汉时期的税收制度还算是“有规可循”,那么在清朝时期的赋税制度,则是有些“肆意妄为”了:

    其中“摊丁入亩”可以说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利好性”税收:

    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

    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山河残破,经济凋蔽。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

    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

    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在其征发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

    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

    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土地确实是完整的、稳定的,而人口却是变动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

    清朝也是顺应晚明的这种趋势,即本着明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为广泛地推行“摊丁入亩”,以用田编役之法逐渐代替了里甲编审制度清康熙年间,“丁随粮派”或以田摊役的地区,在全国全面颁行了摊丁入亩之制,饬令各省奉行。这样,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全面转向土地方面,以减轻贫民疾苦,稳定社会秩序、稳定财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势在必行了。

    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在中原的军事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屡遭怀疑,这就是来自那些意图复辟明王朝的“遗老”们的非议与讥诋。要彻底孤立他们,就需要政治、经济双管齐下,政治上高压震慑,即后人熟知的兴文字狱;经济上迂回徐进,先是频繁蠲免钱粮,继则“永不加赋”,借助宽松优容的赋税政策来固结中下层民众,瓦解“遗老”们的社会基础。

    时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圣祖玄烨已是武功文治集于一身,自然也要彰显政绩,光大恩德。玄烨就曾多次向臣下标榜自己的亲民爱民、体察民情。

    如康熙四十二年,他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丰年则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穷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并无田地产业,强壮者流离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沟壑。”

    次年,他又说:“为民牧者若能爱善而少取之,则民亦渐臻丰裕。今乃苛索无艺,将终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为生?”

    后来全面行摊丁入亩的雍正皇帝也常禀承先皇遗训,曾多次面谕群臣要勤政爱民,说他自己“勤求民瘼,事无巨细,必延访体察,务期利民。而于征收钱粮尤为留意,惟恐闾阎滋扰,此念时切于怀”。雍正在其继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抚、司、道及府州县各官分别发布谕令,要他们把钱粮征收放在所负之责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对直接征收钱粮的州县官谕令尤严,指出:“州牧县令,乃亲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于钱粮,关系尤重,丝毫颗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则民受一分之累,减一分则民沾一分之泽。前有请暂加火耗抵补亏空帑项者,皇考示谕在廷,不允其请,尔诸臣共闻之矣。今州县火耗任意增加,视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后断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纠参,必从重治罪,决不宽贷。”

    这就是说,除了确保国家财政足额,亦强调其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心理的引导,也就是通过宽免赋税的的政策来营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会氛围。

    然而摊丁入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清朝政府把许多本来与田地无关的课税,也并入田赋,造成了更深的阶级矛盾。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摊丁入亩使占有大量田地富户们被加派到较之以前更重的赋役负担;人民负担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赋税的情况愈演愈烈。

    摊丁入亩政策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从而抑制人民逃避税收。

    摊丁入亩政策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摊丁入亩政策没有处理好均匀分摊赋税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上自豪强富户,下至黎民百姓各阶层的利益。

    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看,摊丁入亩政策有明显的局限性。它没有消除反而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社会中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讲,它维护的仍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长久统治,牢固统治的利益。

    它使封建统治更加牢固。事实上,摊丁入亩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首先是千百万劳动人民反抗赋役不均所进行的激烈斗争的结果;虽然名义上陆续在各省实行,但不可能持久认真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