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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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嘉师穿越的这个时空当中,英布虽然被张嘉师改变了命运,但是在张嘉师抵达咸阳之前,英布已经成为了刑徒的一员,并且在骊山皇陵工地上面进行相应的工程。
这一点似乎与其原本的人生轨迹相仿,但是在张嘉师前往咸阳之后,始皇帝在设立阿房都尉营的同时,似乎也对阿房宫的修筑时间进行加紧,而阿房都尉营的存在,虽然是在阿房宫的修筑完成之后,会直接变成阿房宫卫戍部队编制。但是在阿房宫依旧是处于营建状态的时候,阿房都尉营则是有阿房宫工地的几个警戒护卫部队整合而成的编制。
这样一来,也在一个方面上造成了张嘉师为了掌握这一支部队的指挥权,而第一次与赵高发生冲突。
英布对于这一支部队的存在一开始并没有什么感觉,而张嘉师自己即使是掌握了阿房都尉营的指挥权之后,也不知道一些麾下的官兵在这个职责上做过什么。
英布在刑徒当中也听说过部分的流言,那就是一旦在阿房宫工地上出现逃犯,那么隶属于阿房都尉营的下级官兵就有相应的权利来对这些逃犯进行捕杀。
而严格来说,在秦帝国有效控制的地方,逃犯是很难在人烟相当多,并且有相应的官府编制的地区生存。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刑徒的脸庞上往往会有黥这种刑罚。
而英布假如在这个时空中选择的是逃走的这一条路,那么他的人生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为英布别称为黥布,就是因为英布受到了黥刑。
……
在中国的历史上,黥并非是秦帝国首创的刑罚,甚至是可以说,在秦国出现之前,黥已经成为了刑徒的身份象征。
周代初期据说就已经出现了被后世称之为奴隶制五刑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是指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同劓、宫、刖、杀相比,墨刑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可以说是一个人的终生记号。因为黥刑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
《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
《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
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
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
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
《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
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
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
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
秦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
“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
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成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
《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该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
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
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
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
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
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而这也说明了黥这种刑罚,在这个时期之前,很大程度上是选择难以消除的方式来进行处罚的。
南朝泰始四年,宋明帝刘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
梁天监元年,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面之刑。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
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
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见的。
但是这个时期的刺配选择的是一种能够消除的手段来进行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消除的手段应该只有官府的相关核心人员才知道怎么做。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
重熙二年,辽兴宗耶律真宗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其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
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细致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
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无须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
顺治十三年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
康熙十二年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于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于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
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纹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
黥面之刑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曾出现文身、镂身、扎青、点青、雕青等文字,其他还有用刺青来作警示的例子如岳母刺字的故事.但慢慢刺青已演变成个人装饰的一种。
而在明代,这一点就可以说相当的普及。
因为以明朝时期的小说《水浒传》就有三个刺青著名的人物:花和尚鲁智深、九纹龙史进与浪子燕青。
在许多文化中,刺青是一种社会阶级与地位的象征。包括台湾泰雅族和赛夏族之内,世界各地的原住民都有在面部刺青的传统,古埃及更利用刺青来画分社会地位,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流行在唇部文上红色,类似现代的文唇、文眉等永久性彩妆的美容方式。
上古三代时,福建境内至少居住着7支互不相属的土著部族,古文献称之为“七闽”。春秋末,楚灭越国,部分越人遁入福建,史称这个时期的福建土著为“闽越”,他们喜欢傍水而居,习于水斗,善于用舟,最重要的习俗是以蛇为图腾、断发文身,盛行原始巫术。
《说文解字》在解释“闽”字时说:“闽,东南越,蛇种。所谓“蛇种”,意谓闽越人以蛇为先祖,反映他们对蛇的图腾崇拜。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崇拜一直存在于闽越族的后裔中。
如闽侯民,直至清末仍“自称蛇种”,并不讳言。他们在宫庙中画塑蛇的形象,定时祭祀。在船舶上放一条蛇,名叫“木龙”,祈求蛇保佑行船平安,若见蛇离船而去,则以为不祥之兆。清代,福州一带民妇女,发髻上多插着昂首状蛇形银簪,其寓意亦为不忘始祖。
与原始宗教信仰相辅相成的巫术在闽越人中也相当盛行。闽越人流行断发文身的习俗。
《汉书?严助传》说:“(闽)越,方外之地,发文身之民也。”
这实际是原始巫术的“模仿术”,剪去头发、在身上文上蛇的图案,用以吓走水怪。
如《说苑?奉使》所称:越人“发文身,灿烂成章,以象龙子者,将避水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闽越族的后裔一直保留着断发文身的习俗。
越巫在秦汉时名扬天下,汉武帝也深信不疑。他下令在皇宫中建越祝祠,设越巫,用越人的“鸡卜”,祈求长寿。
《隋书》记载台湾少数民族妇女手臂上有虫蛇花纹,直到清代台湾少数民族仍有断发文身之俗。
在张嘉师穿越的这个时空当中,英布虽然被张嘉师改变了命运,但是在张嘉师抵达咸阳之前,英布已经成为了刑徒的一员,并且在骊山皇陵工地上面进行相应的工程。
这一点似乎与其原本的人生轨迹相仿,但是在张嘉师前往咸阳之后,始皇帝在设立阿房都尉营的同时,似乎也对阿房宫的修筑时间进行加紧,而阿房都尉营的存在,虽然是在阿房宫的修筑完成之后,会直接变成阿房宫卫戍部队编制。但是在阿房宫依旧是处于营建状态的时候,阿房都尉营则是有阿房宫工地的几个警戒护卫部队整合而成的编制。
这样一来,也在一个方面上造成了张嘉师为了掌握这一支部队的指挥权,而第一次与赵高发生冲突。
英布对于这一支部队的存在一开始并没有什么感觉,而张嘉师自己即使是掌握了阿房都尉营的指挥权之后,也不知道一些麾下的官兵在这个职责上做过什么。
英布在刑徒当中也听说过部分的流言,那就是一旦在阿房宫工地上出现逃犯,那么隶属于阿房都尉营的下级官兵就有相应的权利来对这些逃犯进行捕杀。
而严格来说,在秦帝国有效控制的地方,逃犯是很难在人烟相当多,并且有相应的官府编制的地区生存。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刑徒的脸庞上往往会有黥这种刑罚。
而英布假如在这个时空中选择的是逃走的这一条路,那么他的人生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为英布别称为黥布,就是因为英布受到了黥刑。
……
在中国的历史上,黥并非是秦帝国首创的刑罚,甚至是可以说,在秦国出现之前,黥已经成为了刑徒的身份象征。
周代初期据说就已经出现了被后世称之为奴隶制五刑的刑罚。
奴隶制五刑是指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
同劓、宫、刖、杀相比,墨刑显然是最轻微的。
但是,这种刑罚可以说是一个人的终生记号。因为黥刑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
《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话,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
《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
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它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
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从西周时起,墨刑的使用很普遍。
周初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
《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
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
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
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
秦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
“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
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到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成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
《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该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
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鸟充任汉朝的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
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昼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
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
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
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黥面之刑的残酷性,由此可见一斑。
而这也说明了黥这种刑罚,在这个时期之前,很大程度上是选择难以消除的方式来进行处罚的。
南朝泰始四年,宋明帝刘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杖、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
梁天监元年,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面之刑。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
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
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常见的。
但是这个时期的刺配选择的是一种能够消除的手段来进行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这种消除的手段应该只有官府的相关核心人员才知道怎么做。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
重熙二年,辽兴宗耶律真宗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其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唯独黥面之刑比以前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
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细致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要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
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盗窃”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无须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
顺治十三年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
康熙十二年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于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于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
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纹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
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纹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
产生刺面纹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纹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象。
黥面之刑是将刺面纹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戒和震慑的作用。黥刑和刺面纹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就曾出现文身、镂身、扎青、点青、雕青等文字,其他还有用刺青来作警示的例子如岳母刺字的故事.但慢慢刺青已演变成个人装饰的一种。
而在明代,这一点就可以说相当的普及。
因为以明朝时期的小说《水浒传》就有三个刺青著名的人物:花和尚鲁智深、九纹龙史进与浪子燕青。
在许多文化中,刺青是一种社会阶级与地位的象征。包括台湾泰雅族和赛夏族之内,世界各地的原住民都有在面部刺青的传统,古埃及更利用刺青来画分社会地位,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妇女流行在唇部文上红色,类似现代的文唇、文眉等永久性彩妆的美容方式。
上古三代时,福建境内至少居住着7支互不相属的土著部族,古文献称之为“七闽”。春秋末,楚灭越国,部分越人遁入福建,史称这个时期的福建土著为“闽越”,他们喜欢傍水而居,习于水斗,善于用舟,最重要的习俗是以蛇为图腾、断发文身,盛行原始巫术。
《说文解字》在解释“闽”字时说:“闽,东南越,蛇种。所谓“蛇种”,意谓闽越人以蛇为先祖,反映他们对蛇的图腾崇拜。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崇拜一直存在于闽越族的后裔中。
如闽侯民,直至清末仍“自称蛇种”,并不讳言。他们在宫庙中画塑蛇的形象,定时祭祀。在船舶上放一条蛇,名叫“木龙”,祈求蛇保佑行船平安,若见蛇离船而去,则以为不祥之兆。清代,福州一带民妇女,发髻上多插着昂首状蛇形银簪,其寓意亦为不忘始祖。
与原始宗教信仰相辅相成的巫术在闽越人中也相当盛行。闽越人流行断发文身的习俗。
《汉书?严助传》说:“(闽)越,方外之地,发文身之民也。”
这实际是原始巫术的“模仿术”,剪去头发、在身上文上蛇的图案,用以吓走水怪。
如《说苑?奉使》所称:越人“发文身,灿烂成章,以象龙子者,将避水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闽越族的后裔一直保留着断发文身的习俗。
越巫在秦汉时名扬天下,汉武帝也深信不疑。他下令在皇宫中建越祝祠,设越巫,用越人的“鸡卜”,祈求长寿。
《隋书》记载台湾少数民族妇女手臂上有虫蛇花纹,直到清代台湾少数民族仍有断发文身之俗。